12月1日起,禁止使用“生鲜灯”!
2023-12-05 08:16:45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辑:李小蛟 |          浏览量:43554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要求(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行为,近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自《办法》公布以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宣传引导,发放提示函,督促商户开展自查自纠,劝导商户主动更换普通照明灯。

12月1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超市、农贸市场等销售场所进行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经营主体已按要求完成“生鲜灯”更换工作,执法人员对少部分未整改到位的商户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商家依托灯光,掩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广大消费者要注意提高甄别力,如商家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及时拨打热线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下一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性巡查,加大执法与宣传力度,督促商家规范销售食用农产品,杜绝使用“生鲜灯”,推动行业自律、商家守法经营,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责编:李小蛟

三审:任立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要闻
园区
部门
我要报料

  下载APP